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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教育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党建制度    发布时间: 2013-10-14

 

推荐优秀团员做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共青团先进性的重要体现,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为充分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使我院“推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落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使学生在校为自己成人、成才和将来的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为党组织不断输送新鲜血液,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根据学校相关制度,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优秀团员的确定

第一条   优秀团员是本系在籍学生团员中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异,能为其他学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有较大成绩的学生。

第二条   优秀团员由各团支部推荐,征求班主任意见,系团总支审核后下发表彰名单。

第三条 优秀团员每学期评选一次,评选名额为本班团员人数的15%

第二章  “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   被推荐人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曾被评为优秀团员,并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2、遵守团的章程,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群众基础好。

3、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良,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

第五条   参加团支部民主评议的人选由团支部委员会讨论,并报系团总支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各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根据推荐条件,对支委会同意参加“推优”的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团员大会到会人数应超过实有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

2、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个人总结。

3、本支部团员通过支部大会,根据推荐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

第七条   被“推优”的团员,民主评议的赞同票应当超过应到会团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团支部委员会根据平时考察情况,参照民主评议和投票结果,在征求班主任意见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上报团总支。

第八条   团总支审核后,将推荐名单在全系范围内公示三天,若无意见,则以文件形式报校团委审批。

第三章   “推优”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   优秀团员入党前按党委要求需填好推荐表由系团总支盖章推荐。

第十条团总支确定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名单时,需按系表彰的实际名单办理,不得作假。

第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无权享有优秀团员推荐入党资格。

第十二条  在推荐优秀团员加入党组织时,应本着对党负责、对学生负责的态度,注重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择优推荐,树立典型,带动后进。

第十三条  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各团支部在“推优”工作中发挥主体作用。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要本着简明、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使“推优”工作逐步形成严谨、规范的工作机制,以促使推荐对象尽快成长。

第十四条   团总支要建立《团员申请入党名册》、《团员入党积极分子名册》、《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名册及审核表》等必要的基础资料,以供备用和查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院团总支,受党总支监督。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5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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