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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教育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实施细则

作者:    信息来源:党建制度    发布时间: 2013-10-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第十二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精神,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萍乡高专“党建绿化工程”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院党总支及其领导下的学生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本系在籍学生中积极要求入党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并努力使这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指导方针,加大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力度,尤其要做好在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选苗,早培养”。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学生党支部和院党总支,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禁止突击发展,亦反对消极主义。

        第二章 申请入党及申请入党人的培养

  第五条 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凡符合以上规定并自愿申请入党的学生,必须向系学生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学生党支部报系党总支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并按程序确定为申请入党人后,,方可填写《申请入党人登记表》。

  入党申请书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本人对党的认识、政治信念和入党动机;

  2.本人的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简要情况;

  3.对待入党的态度及努力方向;

  4.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有关问题(如家庭主要成员及本人曾有过的政历问题、经济问题、刑事问题及违纪问题等)。

  新入校的学生,如在原就读学校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转至我校,来校后要及时向系党总支说明,并出示相关材料。经系党总支审定,培养时间可连续计算。若本人档案中没有记载且原接收入党申请书的学校不能提供原始入党申请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从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时计算。

  第六条 院党总支、学生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广大学生进行党的知识和理想信念的教育,扩大申请入党人队伍,特别是要加强对新生的启发、教育和引导工作。对那些基本素质好,工作、学习及现实表现突出,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学生,应主动与他们谈话、个别引导,吸收他们参加一些申请入党人的活动,使他们逐步提高认识,激发入党愿望。

  第七条 学生党支部要加强对申请入党人的教育,建立培养档案。

  1.申请入党人递交入党申请书两周内,院党总支要派专人与其谈话,了解入党动机、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掌握其主要经历和家庭主要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2.安排申请入党人参加申请入党人学习小组。学习小组由院学生党支部指定专人按照党支部的统一要求组织学习实践活动。

  3.申请入党人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每三个月应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负责人根据申请入党人思想、工作和学习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谈话。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

  第八条 学生党支部和院党总支经过对申请入党人不少于三个月的培养教育后,,应及时将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申请入党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对党有比较全面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具有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表现突出;

  4.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5.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所在班团支部推荐,院学生党支部审核,院党总支讨论决定。必要时应经院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必须服从总支或党员大会的决定。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院学生党支部和党总支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

  1.院党总支可授权学生党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并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原则上培养联系人必须是教师党员),负责经常性的培养考察工作。

  2.培养联系人针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的情况,定期向院党总支或系党员大会实事求是的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和表现情况,指出主要不足和努力方向。原则上每三个月汇报一次。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的相应栏目。

  3.党支部要有意识地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的一些活动,如参加讨论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入党宣誓仪式等,并分配他们一定的社会工作,加强实践中的锻炼考察。党支部要有计划地选送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学校党委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

  4.学生党支部根据培养联系人每次培养考察的意见和群众反映,及时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并形成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党支部意见”栏中。

  5.入党积极分子要主动(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向党支部或自己的培养联系人递交书面思想汇报,汇报自己一定时期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

  第十条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职责。

  1.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加强个别谈话指导,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进取,端正入党动机。

  2.向学生党支部、或党总支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并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3.自申请入党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起,按要求定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培养考察情况" 栏。

  4.入党积极分子基本具备入党条件时,向系党组织及时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及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院党组织经过对入党积极分子一定时间的培养考察,应及时将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

    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1.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培养考察,基本具备了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针对学生特点,主要包括:

  (1)政治上要求进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坚定地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平时学习、工作、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有良好的品德修养;

  (3)组织观念强,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验,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

  (4)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良,且一般不能有不及格科目;

  (5)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集体,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2.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的培养考察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特殊情况需经院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

  3.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大学生中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的要求,在系党总支讨论该生能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前,应是经过了团组织的推荐并达到得票数的要求(原则上不少于本团支部团员的三分之二)。

  4.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基本确定毕业时无法取得毕业证书的入党积极分子,不得列为发展对象;受行政处分的入党积极分子,一般不予列为发展对象,但在后续时间各方面都有明显进步的,经群众评议,学生党支部讨论研究,报系党总支和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5.在我校没有正式学籍、档案关系的学生,一般不列为发展对象。其入党申请书应交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工作,必要时可将其在我校的表现函告其原单位党组织。对于其中全脱产在我校接受两年以上学习的成人学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表现突出、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并经组织部审查同意,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院党总支在听取学生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总支委会讨论同意,确定发展对象人选。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的要视情况作出延长考察期或取消考察资格的决定,延长期限为半年或一年。

  院党总支应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广泛征求对拟发展对象的意见,如实做好讨论发言记录;征求党内意见需本院三分之二以上党员参加;党外群众座谈会也可结合团组织"推优"工作进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还要注意听取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有关方面和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由党总支讨论决定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1.政治审查的基本内容

    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尤其是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态度;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在亲身经历的重大政治斗争中的政治立场、思想倾向、认识和表现等。

  发展对象的家庭主要成员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及工作表现等情况。

  2.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

  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函调或外调证明材料应加盖系党组织或校组织部门公章,并由系党总支统一管理。

  3.对发展对象的家庭主要成员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政治审查的范围

  针对学生的实际,主要审查其父母、兄姐,以及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政治上或经济上联系密切且对其影响较大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一经确定,党总支应及时准备、整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

需准备、整理的入党材料主要有:

  1.入党申请书;

  2.党委党校培训结业证书;

  3.近期思想汇报;

  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5.团组织推优意见表;

  6.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记录;

  7.大学期间的成绩单;

  8.党支部综合审查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中);

  9.有关政审材料;

  10.发展入党前公示表。

  入党材料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没有错别字和不规范汉字。打印的入党材料须本人签名并注明书写日期。

  第十五条 实行发展入党前公示制度。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总支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进一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情况填入《发展入党前公示表》,并汇入入党材料。

  1.公示的主要内容: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年级、专业、担任职务、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等。

  2.公示范围:一般在本院内,特别是发展对象所在年级专业内。

  3.公示方式:一般采用公告形式,公布举报电话或设置意见箱收集群众意见。

  4.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

  党组织建立专门记录簿,对发展对象公示的时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等记录备查,并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应暂缓发展,并做好相应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党支部将整理审查过的发展对象入党材料报党总支预审。党总支负责组织发展工作的组织委员预审后报总支委员会讨论形成预审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中。预审意见包括对党支部政审情况的认定和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能否发展的意见。

  预审的重点主要是审查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和有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预审的方法主要通过审查入党材料和入党手续、与发展对象谈话、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党总支组织委员审查发展对象入党材料。组织委员重点审查发展对象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入党材料是否齐全与规范,有无违反发展党员有关规定的情况。经组织委员审查合格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然后提交系党员大会讨论。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委员可在学生党支部准备、整理发展对象入党材料期间指导、参与做好有关工作,同时进行一定的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按要求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要认真给发展对象讲清填写要求。发展对象拟好草稿,经审查同意后正式填写《入党志愿书》。要保持《入党志愿书》内容准确、页面整洁、文字工整,无错别字。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九条 接收和审批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一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了解其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及学习表现等;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二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

  1.会前准备

  (1) 悬挂党旗和会标。会标为:××党总支发展党员大会;

  (2) 通知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申请入党人参加会议。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开会。

  2.大会议程

  (1)主持人(一般为党总支组织委员)宣布会议开始,报告应出席党员总数和正式党员总数、实际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和正式党员人数,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2)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本人履历、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等;

  (3)第一、第二介绍人分别宣读介绍人意见;

  (4)院总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的主要情况,审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的情况;

  (5)与会党员进行讨论,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发表意见;

  (6)发展对象对党员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7)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方可通过;

  (8)院总支书记或学生党支部书记宣读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9)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发言表态;

  (10)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

  (11)院总支书记或学生党支部书记总结讲话;

  (12)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如讨论两名以上发展对象入党,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即按(2-9)程序重复进行。

党员大会后,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在《入党志愿书》上签名盖章,院学生党支部书记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并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后,院党总支派人谈话。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与发展对象谈话。

  1.谈话的主要内容

  进一步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主要优缺点和对党组织需要说明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帮助其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指出今后努力方向。

  2.谈话前的准备工作

  认真审阅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视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到发展对象所在班或本院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考虑好谈话提纲。

  3.谈话后的工作

  将谈话情况综合分析,形成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并将谈话情况和个人意见如实填入发展对象《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内,签名盖章。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预审学生党支部发展党员,必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然后,及时报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经校党委审批党员后,要及时将全部入党材料领回,交由学生党支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党总支可代表校党委与其谈话,讲明上级党组织批准日期,预备期起止时间,所编入的党支部或党小组;宣布预备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要求按党章规定按时参加党组织活动和自觉交纳党费。党费从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

  对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党总支要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在系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七条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党组织要组织进行入党宣誓。可以集体参加党委集中组织的入党宣誓活动,也可以系为单位根据具体实际组织集体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的会场应布置得庄严、整洁,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具体程序如下:

  1.宣布仪式开始,奏国歌;

  2.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

  3.宣誓人持立正姿势,面向党旗,脱帽,举右手握拳过肩。誓词由党组织负责人逐句领读,宣誓人跟读。领誓人领读完全部誓词后,宣誓人报告自己的姓名;

  4.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5.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6.党员代表讲话;

  7.奏《国际歌》,宣布仪式结束。

  入党誓词: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并加强对预备党员的继续教育考察。教育考察主要通过预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活动,给他们分配适当的工作,参加校、院等组织的各种培训学习,听取本人口头或书面思想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预备党员要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主动向党支部或入党介绍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院党总支应及时建立《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每三个月分析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并将分析情况和意见填入《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学生党支部应及时要求系党总支开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并将讨论情况由党总支上报校党委。对不合格者,进行延期考察(延长期限视具体情况为半年或一年)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要求和程序。

  1.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半个月,主动向系学生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报告。

转正申请报告要实事求是,具体、实在,主要内容包括:

  (1)个人简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年级班级,由何人介绍、何时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何时期满,明确提出希望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请求;

  (2)预备期的表现。对照党员标准,总结回顾自己一年来在政治思想、党性观念、组织纪律、工作学习、宗旨意识等方面情况,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差距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3)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2.党支部提出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具体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4.院总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表现,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5.对预备党员转正问题进行公示。公示一般以公告形式在本系进行,公示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预备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年级、专业、担任职务、接收为预备党员时间等。公示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转正前公示表》。

  6.党支部准备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所需材料,主要包括: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转正前公示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记录。

  7.召开院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

  (1)系党总支负责人报告应到会党员总数和正式党员总数、实到会党员总数和正式党员总数(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开会)。

  (2)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汇报自己预备期间的表现,表明自己的态度。系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必须到会参加。

  (3)学生党支部介绍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能否转正的意见。

  (4)学生党支部介绍对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教育考察情况、公示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5)院党员大会讨论,与会党员发表意见。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做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

  (6)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发言表态。

  (7)院党总支组织委员或系党总支书记进行总结。

  如同时有两名以上预备党员转正,重复(2-6)程序,逐一讨论。

  8.学生党支部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中。经由党总支讨论后,上报校党委审批。

9.上级党组织讨论审批后,院总支应及时将结果通知党员本人并在本系范围内宣布。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二条 院党总支、学生党支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党总支要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本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具体工作指导,做好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自查,年底将全年自查情况书面报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和程序,公正、客观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及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认真把好"入口关"。坚决抵制在发展党员工作上的不正之风,对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党总支要选配好学生党支部支委,党支部要确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党支部应建立健全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名册和有关文书档案,注意材料的积累、保存,并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责任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萍乡学院初等教育学院总支委员会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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