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我院党总支、党支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教育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中共萍乡高专纪委《萍乡高专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要点》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领导齐抓共管,组织协调,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系党总支目标管理,与本系改革和发展、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各项事业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系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院党总支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门会议,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的分工和具体责任。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经常查询、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重要的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开好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院党总支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责任。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本人分管工作中得到落实。
(三)及时解决本人分管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向党政正职报告分管工作中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党总支负责对本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至少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二)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院党政领导干部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二)院党总支主要领导每学年末应将本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学校党委、纪委书面报告。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一)协助组织部门对本院党总支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二)民主评议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巡视检查制度。
院党总支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院教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学校党委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报请学校党委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报请学校党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报请学校党委责令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报请学校党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报请学校党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独断专行,或者个人、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报请学校党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 报请学校党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报请学校党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报请学校党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报请学校党委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报请学校党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报请学校党委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报请学校党委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报请学校党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学校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院。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系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
年 9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