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党员的发展和管理,避免在学生党建工作中出现“重发展、轻管理”的倾向,进一步增强学生党员的责任感、使命感,突出学生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确保我院学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生党员亮牌制度
为扎实有效地推进学生党员先进性示范工程的深入开展,使学生党员自觉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真正实现“一名学生党员,一面先锋旗帜”的目标,在全院学生党员中实行亮牌制度:
一、亮牌方式
1、学生党员在胸前佩戴统一的党徽。
2、在学生党员、建党对象所在宿舍门的适当位置张贴标有党员、建党对象姓名的统一标志牌。
二、管理办法
1、学生党员在校内要坚持佩戴党徽,时刻提醒自己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该党徽不得随意更改、涂抹、污损。若遗失,应及时向学生党支部申请补发。
3、宿舍门前张贴标有学生党员、建党对象姓名的标志牌,要求他们在思想、学习、生活、纪律、卫生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并带动宿舍同学共同进步。
4、学生党员、建党对象应自觉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做人之楷模、为人之表率,虚心接受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办法
1、自我监督:学生党员、建党对象应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纪,时时、处处、事事以一名优秀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并善于自我剖析,自我批评。
2、党内监督:
(1)院学生党支部依照《萍乡高专宿舍管理条例》对党员、建党对象及所在宿舍同学的表现严格监督检查,建立检查档案。
(2)学生党支部定期组织学生党员、建党对象交流座谈,及时记录他们的思想动态、表现情况。
(3)每年度学生党支部组织召开支部大会,对学生党员、建党对象进行考评,并写出书面考评意见。
3、党外监督:
(1)团总支及其下设在各班的团支部,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生党员、建党对象严格监督,对有关违纪情况及时上报学生党支部。
(2)各班团支部每年度末对该班学生党员、建党对象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纪律、卫生等方面表现情况提出考评意见,并由团支书撰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学生党支部。
第二章 学生党员责任区制度
学生党员是青年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在学生中应起模范带头作用,为了充分体现学生党员的先进性,进一步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好各项工作,我院决定建立学生党员责任区制度,其实施细则如下:
一、在学生宿舍设置党员第一责任区
学生党员所在的宿舍为其责任范围,责任范围由学生党支部划分。学生党员在其责任区的具体职责为:
1、学生党员对所在宿舍的安全、卫生起到模范带头和监督保证作用,学生所在宿舍应向校、系“文明宿舍”看齐。
2、创造良好的宿舍风气,引导同宿舍同学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3、向同学宣传学校、系的有关管理制度,并带头执行。及时纠正自己身边同学的错误行为,做学生中的中流砥柱。
4、了解同学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有关情况,定期向党支部汇报。
5、支持、协助宿管中心、学生会纪检部、生活部和宿舍楼值班人员的各项工作。
二、在班级设置党员第二责任区
学生党员所在班级和“党建带团建”中所带班级为其第二责任范围,其主要职责为:
1、积极带领责任班级学生加强理论学习、专业学习。
2、深入了解同学们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有关情况,及时提供指导和帮助,定期向党支部汇报。
3、积极指导、支持、配合班委的各项工作,参加各项班级活动,营造良好班风、学风。
4、支持、协助班主任、任课教师的工作,指导班团支部的工作。
5、提高班级学生的政治觉悟水平、增强班级学生的集体意识,努力做好班级的安全稳定工作。
三、工作方法与途径
各位党员应时刻谨记自己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从身边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在学生党员的责任区内若出现违纪违规行为,学生党员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或反映:
1、劝阻违纪违规学生纠正其错误行为。
2、向辅导员或班主任反映情况。
3、向系领导反映情况。
4、向宿管中心或后勤处反映情况。
5、可通过电子邮箱的形式反映情况(xiafei74100@tom.com)。
第三章 学生党员的考核
一、考评办法
1、团总支配合各党支部在年度末对所有学生党员进行全面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2、考评内容:
(1)学生党员的学业成绩、综合测评成绩;
(2)学生党员的思想、生活、纪律、卫生等方面的表现;
(3)学生党员挂牌情况;
(4)学生党员责任区情况。
二、奖励办法
1、学年度末评选“优秀学生共产党员”,并进行表彰。
2、对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党员给以相应的奖励。
三、处罚办法
1、对年度考评较差的学生党员提出警示,并令其限期整改,由党支部监督落实。如为预备党员,则适当延长其考察期,甚至取消考察期。
2、三次没有遵守党员挂牌制度的党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写出书面检查;五次以上,取消该党员该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或者其它处罚。
3、对于有严重违规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学生党员给予行政处理后,还将受到相应等级的党内处分,即:
(1)预备党员在考察期内受到学校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取消预备考察期。
(2)正式党员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上报学校纪委、组织部,建议党内给予相应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党察看处分。
(3)正式党员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上报学校纪委、组织部,建议党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对于学生党员所在的责任区发生重大的、可预防性的违纪事件,而学生党员对此违纪事件无所作为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学生党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分。
5、学生党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在学生党支部备案。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