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促进我院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我院党总支和行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精神,结合我系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参加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有时也可根据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必要时范围可以扩大至院务委员会成员。
四、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区别不同事项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五、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包括:本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招生、毕业生就业等;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
六、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2 / 3 ,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七、每次党政联席会议应有明确的议题,会前应作必要的调研、沟通和协商,并由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
八、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问题,与会人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决策,实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九、党政联席会议决议一旦形成,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下一次会议上再议。根据决定的内容,或向学校领导报告,或向本院群众通报。
十、所有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需保密的内容,应注意保密, 不得随意泄露会议内容,违反会议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十一、院党政联席会议要按“会议记录”的要求做好记录,并作为院文书档案材料归档保存。